| 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00355 | 发布日期 | 2025-01-03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1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富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和碗(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 年10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和平大道1278号武汉果博东方 印象城第L4-29号商铺-2,依法对武汉富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0月2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442)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441),显示武汉富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和碗(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50cm²”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对后厨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2.增设消毒手段,加强对餐饮具消毒的监督与管理。
二、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彬乐彬烤肉店(陈彬)使用的圆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和碗(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和平大道1278号武汉果博东方 印象城第4层23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彬乐彬烤肉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0月2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383)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384),显示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彬乐彬烤肉店使用的碗(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和圆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检验结果为0.023mg/100cm²,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彬乐彬烤肉店使用的圆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50cm²”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增加冲洗时长,优化清洗消毒流程。2.对后厨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3.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员工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操作规范。
三、武汉市恒印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碗(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和平大道1278号武汉印象城四层04-15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恒印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0月2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391)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392),显示武汉市恒印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和碗(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50cm²”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恒印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店内接受抽检的“骨碟”和“碗”是暂时闲置不用的,且未与经营使用餐具放在一起。采样当日,店内员工未及时与抽检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将未使用餐具放置到储存柜;2.继续抓好消毒工作;3.做好店内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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