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4-33486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 发布机构 | 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审批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 文 号 | 无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四办类型 | □马上办 R网上办 R 就近办 R一次办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以及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未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三十六条 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市监食流〔2022〕35号文件《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20 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1)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 (2)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区级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备注 |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备注 |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执行告知承诺的为1个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相关规定。 | |||
申请材料 | 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3、(食品销售)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执行告知承诺的免提交); 4、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电子证照除外);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6、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7、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承诺书。(执行告知承诺的提交) | ||
由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核验 |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特别程序 | 是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是否支持邮寄办理结果 | 是 | |
是否支持鄂汇办申请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跑动次数 | 0 | 必须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zwfw.hubei.gov.cn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咨询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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