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25669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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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7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7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 年6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研究院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建设十一路青康居5号、6号楼一层综合商业体对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爱家购物中心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7月23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CJ03855),报告显示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爱家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芹"毒死蜱.mg/kg"检验结果为1.07,标准指标为≤0.05;“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27,标准指标为≤0.04,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对抽检批次香芹供应商武汉市江夏区兴爱家综合超市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香芹是当事人从武汉市江夏区兴爱家综合超市购进的。当事人在2025年7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及时对抽检批次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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