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25668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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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6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安馨居家养老服务站使用的小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红卫路街42街18栋8号商铺,依法对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安馨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7月25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ZXC5-00479),报告显示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安馨居家养老服务站使用的小蜜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实测值为0.31,标准指标为≤0.01,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对抽检批次小蜜薯供应商武汉优大集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被抽检批次“小蜜薯”是当事人从武汉优大集网络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7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一时间筛查是否有同批次小蜜薯,及时下架销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饭饭橘橘餐馆使用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3日,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钢花111西门特1号的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饭饭橘橘餐馆处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7月30日,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PL2025QSS-00394),报告显示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饭饭橘橘餐馆使用的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八角”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袁士华调料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被抽检批次“八角”是当事人从武汉市黄陂区袁士华调料商行购进。当事人2025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一时间筛查店内是否有同批次八角,及时下架销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好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相关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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