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博东方

索 引 号 733569413/2025-23112 发布日期 2025-09-09
发布机构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5期) 文     号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5期)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5-09-09  |  发布单位: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果博东方 一○八街店经营的新鲜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3日,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管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工业二路108街坊,依法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果博东方 一○八街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5312927),显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果博东方 一○八街店经营的新鲜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果博东方 一○八街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涉案土豆过程中,查验涉案产品的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以及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潍坊市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新鲜土豆”供货商青州市绿龙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被抽检批次“新鲜土豆”是当事人从青州市绿龙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购进。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一时间筛查店内是否有同批次农产品正在销售,及时下架销毁;加强供应商管理,完善责任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组织人员培训,严把食品及原料进货质量关,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二、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锦鸿水果超市经营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红卫路街道艺城紫金滨江6栋,单元2号3号房,依法对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锦鸿水果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5312595),显示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锦鸿水果超市经营的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涉案土豆过程中,查验涉案产品的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以及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涉案土豆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恒盛红蔬菜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被抽检批次“土豆”是当事人从武汉市黄陂区恒盛红蔬菜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6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一时间筛查店内是否有同批次农产品正在销售,及时下架销毁;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严把食品及原料进货质量关,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