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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3569413/2025-23020 发布日期 2025-09-08
发布机构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文     号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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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08  |  发布单位: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芳彭飞燕科技有限公司等126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企罚告字〔2025〕01号),内容是:你(单位)连续两年(含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含未进行税务登记),未进行社保参保登记或没有参保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企罚告字〔2025〕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企罚告字〔2025〕01号)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任黎、徐洁雅    联系电话:027-86355322  

联系地址: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工业四路恩施街特一号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市监企罚告字〔2025〕01号).pdf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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