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19076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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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3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3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建设四路1号香域水岸商业D区栋,单元1-2层(3)商号,依法对武汉市爱尚将水将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4月14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ZXC3-00225),报告显示被抽检单位武汉市爱尚将水将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月4日购进的红薯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立即自行改正,可以免予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红薯”供货商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智成蔬菜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红薯是当事人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智成蔬菜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4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停用问题产品并全面排查,确保无其他不合格产品;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3.严把质量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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