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19075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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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2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2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4月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红钢城临江大道896号28-31号,依法对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临江港湾分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ZXL1-01591),报告显示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临江港湾分公司销售的批次为4月9日的“网兜生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临江港湾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同时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网兜生姜”供货商武汉聚蔬汇蔬菜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网兜生姜”是当事人从武汉聚蔬汇蔬菜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5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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